114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康妙菁
即 被 告 康弘昇
陳柏青
參 加 人 張惠雯
受告知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1,8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3,34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