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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3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永賢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葉勝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葉勝利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4,748,8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葉勝利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志冠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18日邀集被繼承人葉勝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貸款額度後,志冠公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借款期間、利息如附表所示;清償方式為自借款日起,利息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未依約償還本金時,應按屆期時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時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之違約金志冠公司未依約償還附表所示債務之利息,經原告通知志冠公司、葉勝利處理,然其等均無還款規劃,依授信合約書第6條第10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今尚積欠借款本金14,748,8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葉勝利為附表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葉勝利於113年7月31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772、2015、2277、2965號裁定選任被告為其遺產管理人,是被告應於管理葉勝利遺產範圍內,就葉勝利債務負清償責任。為此,本於原告與葉勝利之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應依卷內事證判斷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見司促卷第15至28頁)、連帶保證書(見司促卷第29至34頁)、動撥申請書(見司促卷第43至49頁、重訴卷第49、55頁)、存證信函(見司促卷第51頁)、高雄少家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772、2015、2277、296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見司促卷第53至57頁)、匯出匯款申請書(見重訴卷第51、57頁)、外幣融資幣別轉換申請書(見重訴卷第53、59頁)等為證,足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於管理葉勝利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未還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1
7,614,965元
6,966元
113年5月23日至同年9月20日
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
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7,626,433元
1,513,944元
113年5月14日至同年9月11日
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
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248,911元
2,248,911元
113年5月27日至同年9月24日
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
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078,727元
2,078,727元
113年5月31日至同年9月28日
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4,466,328元
4,466,328元
113年6月24日至同年10月22日
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4,433,987元
4,433,987元
113年7月19日至同年11月15日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6%
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未還本金合計:14,748,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