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俊偉
王培華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電話紀錄附卷
可按,是依照
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