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原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朱曼瑄律師
潘俊蓉律師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14日
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