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陳福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9,969,6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9,3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李怡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