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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台灣愛麗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大隅洋
代 理 人 施燕雪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查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4年4月12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台灣愛麗絲股份有限公司 大隅洋
鴻益木創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雄分行
010013213
15,750元
113年10月31日
KA1577958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