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鋒沁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
公示催告(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3年6月13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
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