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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陳瑞鳳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股 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股 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之114年8月1日即為本件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從而,本件聲請為 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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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