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羅陳金治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4年2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經本院於114年2月15日將之公告於網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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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7-NC-000258~87-NC-000287 | | | | |
| | 87-NB-000023~87-NB-000046 | | | |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