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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黃文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8月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4年1月12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132914-2
股票
1
1000

2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2851-3
股票
1
104

3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3491-4
股票
1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