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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虹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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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州企業有限公司蕭正昌
空白
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
82,431元
114年5月25日
ND337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