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
有應調查事項,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