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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4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8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13-14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4年4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5-17、第23-26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
號碼
備考
001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李麗詩
升聚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
85201002260
128,541元
114年3月31日
AL1306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