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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侯博義(即侯陳碧華之繼承人)


            侯博裕(即侯陳碧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聲請人於114年5月26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本院於114年5月27日公告完竣,至114年10月27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57-6
股票
1
1000
002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58-8
股票
1
1000
003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59-0
股票
1
1000
004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60-6
股票
1
1000
005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61-8
股票
1
1000
006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62-0
股票
1
1000
007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63-1
股票
1
1000
008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64-3
股票
1
1000
009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65-5
股票
1
1000
010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66-7
股票
1
1000
011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67-9
股票
1
1000
012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68-0
股票
1
1000
013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69-2
股票
1
1000
014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165970-9
股票
1
1000
015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47126-0
股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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