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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德福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鼎茂水產行王妙慧
空白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桂林分行
765160007650
510,004元
113年6月30日
TD0366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