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
本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本票,業經本院於114年7月4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11至12頁)。
㈡
上開裁定業於114年7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迄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3-15、23-26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