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高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被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9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8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
系爭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嗣聲請人於114年8月1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本院於114年8月4日公告完竣,至114年12月4日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核閱
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