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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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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宏裕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宏裕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錫宏
洽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鼓山分行
219101111069
11萬8388元
114年4月30日
AEP0577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