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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張恩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期 日
001
黃獻青
500,000元
86年3月17日
8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