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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沈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15-16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8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今已滿5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1、13、23-24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E-000046
股票
1
10000

002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6~83-ND-000010
股票
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