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信旭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振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信旭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袁振庭
空白
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8171-03-22178-900
10萬8442元
113年9月30日
QN84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