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金皇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一吋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慈娟
被 告 陳啟德
施添貴
黃建凱
近藤有里
安本佳代
陳秀惠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9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後10日內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7,988元,此裁定於115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331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351至363頁),依
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