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尚加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雍坤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1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17號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准許聲請人供
擔保後,得就
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已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上移調字第226號民事案件中調解成立,聲請人同意撤回系爭假扣押裁定。聲請人依約履行調解條件,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
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即
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乙節,有系爭裁定
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
無訛,是其依
上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