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高鈺婷
相 對 人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5年1月29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7,008元之內容,於57,003元之範圍內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㈠
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5年1月29日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略以: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67,008元,分五期給付,於115年2月10日給付10,000元,於115年3月10日給付14,252元,於115年4月10日給付14,252元,於115年5月11日給付14,252元,於115年6月10日給付14,252元,如有一期未
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下稱
系爭調解方案)。
㈡然相對人僅依調解紀錄於115年2月13日給付第1期款10,005元後,即未再給付,故就未付餘額57,003元【計算式:67,008-10,005=57,003】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園管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為證(本院卷第13至15、11、17至21頁),另有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
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35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57,003元,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