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朱根宏
相 對 人 日煬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5年3月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9,528元之內容,於215,532元之
範圍內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5年3月5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既同意於115年5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309,528元,然相對人
迄今僅分別於115年4月21日給付31,996元、115年6月12日給付12,000元、115年6月13日給付50,000元(下稱
系爭給付),故就餘額215,532元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至12、25至29頁),相對人為系爭給付後,迄今未再給付等節,另有聲請人補正狀、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23、29、31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215,532元,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