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37號
抗 告 人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鄒子靚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當事人得為
抗告,
抗告之程序
適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
抗告者,徵收費用1,000元。又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000年0月0日生效),抗告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三、
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5年3月19日所為115年度勞執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
爰依
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