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高仲安
相 對 人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4年12月5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1,898元之內容,於114,598元之範圍內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㈠
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2月5日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略以: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71,898元,分六期給付,自114年12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28,650元,最後一期為28,648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下稱
系爭調解方案)。
㈡然相對人僅依調解紀錄分別於114年12月12日、115年1月15日給付第1、2期款共57,300元【計算式:28,650+28,650=57,300】後,即未再給付,喪失
期限利益,應一次給付未付餘額114,598元【計算式:171,898-57,300=114,598】,故就114,598元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園管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為證(本院卷第13至17頁、第31至37頁),另有園管局115年3月25日經園環安字第1150006453號函、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
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51至53頁),系爭調解方案既記載勞資雙方如有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自115年1月15日後亦未再遵期還款,可認相對人確因遲誤給付而喪失
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負全部清償之責。
四、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114,598元,應予准許。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