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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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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執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46號
抗  告  人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烜  
相  對  人  翁嘉珮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000年0月0日生效),抗告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4月1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抗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