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46號
抗 告 人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翁嘉珮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000年0月0日生效),抗告裁判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4月1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且抗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
附卷可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