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景惠
相 對 人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4年12月11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7,357元之內容,於42,451元之範圍內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㈠
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略以: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27,357元,分三期給付,自115年1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42,453元,最後一期為42,451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下稱
系爭調解方案)。
㈡然相對人僅依調解紀錄分別於115年1月5日、115年2月5日給付第1、2期款共84,906元【計算式:42,453+42,453=84,906】後,即未再給付,故就未付餘額42,451元【計算式:127,357-84,906=42,451】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園管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為證(本院卷第9至11頁、第15至19頁、第33至43頁),另有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
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45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42,451元,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