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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執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吳苡瑄  
相  對  人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烜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5年3月25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6,87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兩造前曾協議相對人應給付伊薪資及資遣費共68,244元,相對人僅於115年1月10日前給付11,374元,尚餘56,870元未給付。
 ㈡兩造就前開未付之勞資爭議,又於115年3月25日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既同意於115年4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56,870元,惟未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園管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為證(本院卷第11至13頁、第23至25頁),另有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29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