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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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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洪志文  
相  對  人  阿旺人力派遣即林丁旺


            佳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24號)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於115年3月4日為寄存送達,經聲請人父親於當日領取,有送達證書、本院書記官與派出所員警之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專調卷第99至101頁),聲請人逾期未補繳,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專調卷第103至109頁),則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