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鄭秀琴
原告與
被告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19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30元,
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110,199元、薪資差額19,500元,合計129,699元,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2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0元(計算式:4,230元-1,260元=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