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洪榮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偉明理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分別明定。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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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之聲明第1、2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600,308元,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75,906元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其標的金額合計1,676,214元(計算式:1,600,308元+75,906元=1,676,214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未繳納,應予補正。 |
| 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應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共3份(即相對人1份、勞動調解委員2份),惟聲請時僅提出繕本共2份,應再補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含證物)繕本1,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