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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劉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舜興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56元。
理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3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示勞動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514元,是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56元(計算式:5,270元-3,514元=1,756元)。
2
原告前已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應再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含證物),以供送達被告及提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