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美園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33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