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李文正
被 告 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請求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分別徵收,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
適用。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3,742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均屬因財產權涉訟,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95,460元(計算式:271,718元+23,742元=295,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綜上,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8,600元(計算式:4,100元+4,500元=8,600元);又聲明第1項請求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項目及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合計285,460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64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5,953元(計算式:8,600元-2,647元=5,953元),扣除原告已繳1,366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