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巫美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花劇服裝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在案。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致
本案請求審判之範圍為何不明,亦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又原告所提上開書狀,應依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
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如以A4尺寸、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
適於肉眼閱讀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
電腦打字製作,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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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原告 訴之聲明雖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0,22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經比對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163,647元、預告期間工資40,912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47,283元,上開項目金額核計後之總額,與聲明請求金額不符。故原告應確認聲明請求金額究為若干元?如聲明請求金額有誤,應更正並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
| 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民事 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 |
| 表明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 倘原告聲明請求金額確為620,221元,則除資遣費163,647元、預告期間工資40,912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47,283元外,原告應敘明其餘請求項目及其金額、各項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與其法律依據。 |
|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4條規定,提出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 即電腦打字製作表明上開編號1、2、3內容之 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1件。若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本院得拒絕原告書狀之提出。 |
| 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本件因未經調解,視為調解之聲請,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請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2份,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