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杜明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並於
起訴狀聲請先行勞動調解程序,
惟原告未依法繳納聲請費。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原領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688,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
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
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