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黃彥愷
温俊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貴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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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726元。 理由:原告起訴以被 繼承人黃國松為原告之兄,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受僱於被告貴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貴翔公司),後黃國松於115年4月13日遭逢職業災害而死亡,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貴翔公司給付原告2,688,154元(包含未提繳退休金之損害11,735元、職業災害喪葬費及死亡補償2,574,000元、醫療費用102,41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貴翔公司、黃昭貴連帶給付原告1,086,519元(包含醫療費用102,419元、喪葬費用484,100元、慰撫金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示勞動事件,因請求金額中之未提繳退休金損害11,735元部分,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之3分之2即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3,774,67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726元,扣除暫免徵收之1,000元,尚應補繳44,726元。 |
| 原告前已提出民事起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1份,應再提出繕本3份(含證物),以供送達被告及提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