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可恩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宥崴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
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
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又起
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115年3月31日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5607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又因本件未經調解,原告應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
項規定,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
繕本3件(繕本應含支付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