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原 告 鍾思恩
被 告 宇星電競電腦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繳納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
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
。次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
定及前開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
別徵收之。再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
被告應開立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6,526元(
含
資遣費11,286元、預告工資11,429元、特休未休工資2,949元、國定假日加班費4,915元、溢扣之勞工保險費2,227元、失業給付差額之損害63,720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提撥10,48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其中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107,007元(計算式:96,526元+10,481元=107,0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然其中第2項請求資遣費11,286元、預告工資11,429元、特休未休工資2,949元、國定假日加班費4,915元及聲明第3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共41,060元(計算式:11,286元+11,429元+2,949元+4,915元+10,481元=41,06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
上開規定而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是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元(計算式:1,630元-1,000元=630元);第1項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30元(計算式:630元+4,500元=5,130元),未據原告繳納。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5年度救字第6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