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宋俊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
適用。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11,018元(請求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所示)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為2,611,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54元,其中附表編號1至4、7至11請求項目金額共2,446,88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0,11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44元(計算式:32,154元-20,110元=12,04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718元,原告尚應補繳1,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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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12月、110年12月、111年7月短發之薪資 | |
| 112年4月、5月、11月、113年6月、9月、10月薪資單中違法代扣之其他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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