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嚴培賢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明定。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28,787元(請求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所示)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為1,128,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21元,因附表所示項目之請求金額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814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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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要求兼職使用原告之甲種職業安全業務主管證照,所應給付之兼職補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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