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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肯居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肯居空間設計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晃  


被      告  陳濬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60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
  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
  起訴前1日)均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115年6月17日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311元,及自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6月16日止,金額為295元,加計債權本金65,311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
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