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肯居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肯居空間設計有限公
司)
被 告 陳濬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
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
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
起訴前1日)均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115年6月17日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311元,及自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6月16日止,金額為295元,加計
債權本金65,311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