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施志輝
楊文山 吳佳勳 李照義 吳慶宗 劉志建 共 同 被 告 巍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原本 暨正本附表三編號1至6關於原告之記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三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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