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金良
原告與
被告頂竤工程行、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42,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5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615,000元,依
前揭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50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88元(計算式:40,695元-5,507元=35,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