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林銘堃
原告與
被告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職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
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職金差額1,056,000元,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9,268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元(計算式:13,902元-9,268元=4,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