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2號
原 告 陳婉瑜
原告與
被告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
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萬元、資遣費5萬6,884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6,650元,共計12萬3,5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但資遣費5萬6,884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6,650元,共計7萬3,534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90元(計算式:1,890-1,000=8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