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周彥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
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亦有明定。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勞動調解聲請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聲請人所提出書狀,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應以電腦文書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且合於該規則所載格式(包含:書狀為A4尺寸、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記載,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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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本件聲請人勞動調解請求之金額為297,652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未繳納,應予補正。 |
| 本件勞動調解 聲請狀所列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而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應敘明 勞務提供地(工作地點)之地址,及說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調解聲請有管轄權之法律理由與依據。 |
| 聲請人未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足夠數量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應補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含證物)2份,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