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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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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周彥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調解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亦有明定。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勞動調解聲請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聲請人所提出書狀,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應以電腦文書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且合於該規則所載格式(包含:書狀為A4尺寸、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記載,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於肉眼閱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本件聲請人勞動調解請求之金額為297,652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本件勞動調解聲請狀所列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而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應敘明勞務提供地(工作地點)之地址,及說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調解聲請有管轄權法律理由與依據
3
聲請人未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足夠數量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應補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含證物)2份,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