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曾浿鈺
被 告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繳納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
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
。次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
定及前開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
別徵收之。再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542,412元(含
資遣費235,943元、加班費305,425元、未付工資1,044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33,564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㈢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其中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542,412元、33,564元(合計575,97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依
上開規定而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160元,是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0元(計算式:7,740元-5,160元=2,580元);第3項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80元(計算式:2,580元+4,500元=7,080元),未據原告繳納。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5年度救字第9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